关于《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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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圆满完成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任务,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步伐,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信部企业函〔2024〕296号),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28日前通过邮件或电话方式反馈。
反馈电话:0427-2832686、2834861
邮箱:pjjxwbgs@163.com
附件:《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8日
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2024年辽宁省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方案》《盘锦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以及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定向使用、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总体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受理、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明确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市县(区)配套资金的保障工作,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三)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做好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等相关项目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中央、市级以及属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及时上报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二、资金支持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试点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作为专项资金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属于三大试点细分行业之一(精细化工行业、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同时,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及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及信用记录良好,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等事故及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方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产生,用以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培训、监理、评估等公共支撑性工作开展。
第七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共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转型工作。具体支持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
拟安排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用于试点企业改造补贴。试点企业经改造后,按照《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认定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的,对于企业自2024年10月18日起,试点期内(合同签订、发票开具及付款时间均需在此期间内)实施数字化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经第三方审计机构认定,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完成后的等级给予补贴,二级按照实际认定投入的50%,最高补贴20万元,三级及以上按照实际认定投入的50%,最高补贴30万元。
补贴比例和额度可视不同批次入库培育、资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余额等实际情况予以微调。
(二)支持转型样板打造
打造优秀数字化转型企业样板,根据转型成效评定,单个样板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打造优秀服务商样板,根据服务企业数量级、服务评价反馈等维度综合评定支持资金,单个服务商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打造优质链式转型模式样板,对数字化转型优秀“链主”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打造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样板,单个产品或方案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打造优质工业互联网平台样板,重点支持网络、平台安全、数据等平台能力提升,国家/省级平台培育培优,专业特色型平台建设等,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数字化转型综合服务
服务商牵头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和改造实施并达到预期指标成效的,对服务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结合诊断企业数量及成效确定,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选择第三方机构,为数字化转型工作提供试点工作规划及制度制定、试点企业改造全过程管理等智力支撑,对改造的企业进行数字化改造成效验收及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费用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选择财务审计机构,对已完成改造试点企业所获得补贴及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审计,费用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四)支持示范推广及数字化转型生态优化
围绕国家城市试点,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培训和产业对接活动,扩大试点行业的企业诊断咨询范围,加强标杆样板复制推广,推动“链式”转型及技术创新攻关等方面工作。
(五)其他列支范围
根据全市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实际,支持其他与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相关的工作。
四、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拨付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下达方式。其中: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采取申报、初审、复核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试点改造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初审。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四)参与数字化试点的中小企业在实施数字化改造前,须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项资金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数字化改造需求清单、企业数字化改造方案、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合同等。经公示无异议后,启动数字化改造实施。
(五)项目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测评验收和资金审计,对其数字化水平等级评估以及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审计后,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且项目投入审计资金不为0,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可向所在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确定支持对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企业申请资金支付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试点企业与数字化服务商签订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服务合同;
(2)全部付款发票和付款凭证;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数字化水平等级评估报告和项目资金申报报告;
(4)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5)企业信用记录证明。
(六)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预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如果经省级相关部门对企业数字化水平进行评定,等级未达到二级的,由市工信部门牵头负责追回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补助资金。
2.对优秀数字化转型企业样板、优秀服务商样板、优秀“链主”企业、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样板、优质工业互联网平台等奖励资金,通过评选的方式予以兑现。
(一)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向属地工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提出拟支持项目及奖励资金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预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
3.公共支撑性工作等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季度组织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开展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模式和优质数字化服务商申报、遴选工作,经专家评审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
五、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实行绩效管理,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
第十四条 资金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资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收回已经拨付的财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区、经济区工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适时进行修订。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至试点工作完成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