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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19 浏览次数:291

各县区工信局、经济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和《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辽工信明电〔2023〕9号)要求,推进智能制造发展,现组织开展2023年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企业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

  二、开展评估评价

  请各县区、经济区组织本地区制造业企业定期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企业自评估操作方法详见附件),推动企业提升智能制造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评估2次,同一企业相邻两次自评估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三、有关工作要求

  1. 请各县区、经济区加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解读宣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宣贯,有步骤地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应用,总结智能制造经验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2. 各县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跟踪推进本地区智能制造评估工作进展情况,并于每月28日前报送本地区当月参评企业名单。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梦滢,2832686

     箱:pjjxwbgs@163.com

技术支持:关婷,15524033887

附件:平台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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