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5-29 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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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规范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相关文件,结合盘锦市实际情况,制定《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
(二)《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 23号)。
(三)《盘锦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试行)》(盘工信发〔2024〕 9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分为:总则、资金支持对象、支持内容及标准、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资金监督管理及附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第1条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第2条是专项资金的定义;第3条是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第4条是资金管理的负责单位及对应职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共3条。第5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第6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7条是对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补充说明。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共1条。
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在试点期间(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贴,试点企业经改造后,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认定达到二级的,按照实际认定投入的50%,最高补贴20万元。三级及以上的,按照实际认定投入的50%,最高补贴30万元。
2.打造转型样板。打造优秀数字化转型企业样板,根据转型成效评定,单个样板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打造优秀服务商样板,根据服务企业数量级、服务评价反馈等维度综合评定支持资金,单个服务商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打造优质链式转型模式样板,对数字化转型优秀“链主”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不超过 20万元奖励;打造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样板,单个产品或方案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打造优质工业互联网平台样板,重点支持网络、平台安全、数据等平台能力提升,国家/省级平台培育培优,专业特色型平台建设等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共3条。第9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的下达方式,第10条明确了开展项目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频率,第11条明确了开展样板申报、遴选、奖补工作的频率。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试点改造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3)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4)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测评验收和资金审计,对其数字化水平等级评估以及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审计后,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且项目投入审计资金不为0,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可向所在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确定支持对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5)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预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
2.样板评选及兑现的程序
(1)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向属地工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
(2)初审。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
(3)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提出拟支持项目及奖励资金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4)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预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共4条。第12条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第13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第14条明确了资金申报主体应尽义务及处置措施;第15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共2条。第16、17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主体和实施期限等。
四、注意事项
1.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2.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试点工作完成为止。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以及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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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系列决策部署,规范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相关文件,结合盘锦市实际情况,制定《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依据
(一)《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
(二)《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 23号)。
(三)《盘锦市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试行)》(盘工信发〔2024〕 93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分为:总则、资金支持对象、支持内容及标准、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资金监督管理及附则,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4条。第1条包括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第2条是专项资金的定义;第3条是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第4条是资金管理的负责单位及对应职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共3条。第5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第6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7条是对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的补充说明。
第三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共1条。
1.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在试点期间(自2024年10月18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数字化改造项目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给予补贴,试点企业经改造后,经第三方审计机构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认定达到二级的,按照实际认定投入的50%,最高补贴20万元。三级及以上的,按照实际认定投入的50%,最高补贴30万元。
2.打造转型样板。打造优秀数字化转型企业样板,根据转型成效评定,单个样板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打造优秀服务商样板,根据服务企业数量级、服务评价反馈等维度综合评定支持资金,单个服务商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打造优质链式转型模式样板,对数字化转型优秀“链主”企业,每个企业给予不超过 20万元奖励;打造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样板,单个产品或方案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打造优质工业互联网平台样板,重点支持网络、平台安全、数据等平台能力提升,国家/省级平台培育培优,专业特色型平台建设等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管理及资金拨付程序,共3条。第9条明确了专项资金拨付的下达方式,第10条明确了开展项目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工作的频率,第11条明确了开展样板申报、遴选、奖补工作的频率。
1.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1)申报。试点改造企业依据属地原则按照申报通知向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初审。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3)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4)验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测评验收和资金审计,对其数字化水平等级评估以及改造项目投入资金审计后,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等级达二级及以上且项目投入审计资金不为0,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可向所在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确定支持对象,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5)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预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
2.样板评选及兑现的程序
(1)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适时根据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相关企业按照申报通知向属地工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
(2)初审。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
(3)复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采取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复核,提出拟支持项目及奖励资金额度,报市财政局审核后进行公示。
(4)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预拨下达的专项资金中进行列支。
第五章 资金监督管理,共4条。第12条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监督检查;第13条明确了监督检查实施主体;第14条明确了资金申报主体应尽义务及处置措施;第15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共2条。第16、17条明确了管理办法解释主体和实施期限等。
四、注意事项
1.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2.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试点工作完成为止。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拨的以及市县(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开展的资金。
关于印发《盘锦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