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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年四季度盘锦市重点企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27 浏览次数:0

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中省直企业

为全力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支持重点企业增产增效,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现将《2024年四季度盘锦市重点企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要求申报,并进行材料初审,2025年1月1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送至市工信局。

市工信局联系人:官彦良  张蓦杨    

联系电话:2680598

市财政局联系人:许建荣          

联系电话:2837813

邮箱:pjjxwbgs@163.com

附件:2024年四季度盘锦市重点企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方案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盘锦市财政局

 

 

20241227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41227日印发

 

附件:

2024年四季度盘锦市重点企业稳增长

奖励申报工作方案

 

为全力打好打赢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攻坚之年攻坚之战,力争完成2024年工业经济增长的任务目标,支持重点企业增产增效,按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2024年四季度盘锦市重点企业稳增长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为鼓励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扩大生产,对四季度工业用电量增量超上年同期0.005亿千瓦时(不含0.005亿千瓦时)至0.01亿千瓦时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四季度工业用电量增量超上年同期0.01亿千瓦时(不含0.01亿千瓦时)至0.05亿千瓦时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对四季度工业用电量增量超上年同期0.05亿千瓦时(不含0.05亿千瓦时)至0.1亿千瓦时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四季度工业用电量增量超上年同期0.1亿千瓦时(不含0.1亿千瓦时)至0.2亿千瓦时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对四季度工业用电量增量超上年同期0.2亿千瓦时(不含0.2亿千瓦时)以上的规上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2.对纳入2024年“小升规”培育库的规下转规上工业企业,且在2024年完成升规程序进入统计库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竣工项目在2024年完成升规程序进入统计库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全市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机构,对新设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当年实现升规,当年产值实现正增长的,按企业设立后当年产值的0.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3.对企业四季度新增海外订单,且在四季度通过提前排产完成订单额度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订单完成额度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用电量奖励与小升规奖励不兼得,用电量奖励发电类企业不参与。

3.近一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不予以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四季度用电量增量奖励申报表(附件1)

2.2024小升规奖励申报表(附件2)

3.四季度海外订单奖励申报表(附件3)

4.真实性承诺书(附件4)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电量证明、订单合同、货单等)

四、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组织,明确各项申报事项;各县区、经济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2.企业申报及初审:企业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属地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明确支持方向和提出修改意见,将本地区推荐文件和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5,需加盖公),及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电子版光盘1份)报至市工信局。

3.组织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由运行科、电力科、中小科及相关行业科室会同市供电公司进行复核电量增量、小升规及海外订单数据材料。

4.社会公示:根据复核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拟获得奖励企业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3天。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6.2024年四季度稳增长奖励资金的企业申报及各地区初审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过期不再受理。

五、工作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单位有涉假证明、报告等材料信息不真实,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支持。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中缺少通知中要求提供的材料,取消申报企业参加资格。

2.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原则,严格审核把关,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

3.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坚持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向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4.各级财政、工信部门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