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信局学习宣传《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发布日期: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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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工信局积极贯彻落实市文明办关于加强《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要求,6月19日,通过召开学习会的形式,传达学习《条例》内容并对相关工作作出部署,促进《条例》广泛传播、深入人心。
在学习会上,局领导领学了《条例》原文并提出要求。强调了文明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以身作则,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做到言行一致。在工作中、生活上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不做损害社会公德的行为。
通过学习,全体干部职工对文明行为的内涵和要求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文明行为的意识和觉悟。纷纷表示要以身作则,从自身做起,示范引领他人,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下一步,市工信局将继续加强对《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学习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让全体干部职工深入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积极践行文明行为,为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