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济区工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准确了解本地区智能制造发展水平,加快智能制造发展,按照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智能制造能力评估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评价标准
依据国家标准《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企业通过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www.c3mep.cn)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评价。
二、开展评估评价
请各县区、经济区组织本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评尽评,其他企业积极参与评估诊断和对标引导工作,推动企业提升智能制造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企业开展自评估2次,同一企业相邻两次自评估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企业智能制造评估结果将作为申报“数字辽宁、智造强省”专项资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方向项目,以及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等要件和参考。
三、加强宣传推广
请各县区、经济区加强《“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解读宣传,积极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国家标准宣贯,有步骤地引导企业开展贯标应用,总结智能制造经验模式,加强宣传推广。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县区、经济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域内规上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各单位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定一名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工作管理员,组织推进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与诊断工作。
五、联系方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周梦滢 283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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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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