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确“十四五”期间全省将培育和认定约20个特色产业集群,引导并支持各地培育一批市级特色产业集群。
《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定位在县级区划范围内,其主导产业需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对当地经济、就业等具有较大贡献。集群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集群总产值每年在2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比例每年都不低于60%。获评集群还需拥有属于集群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少于1家,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
在产业链供应链协作方面,《办法》明确,集群要有较强的产业链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产供销一体化协同协作机制应较完善,还要建立生产设备、物流、仓储等共享机制,至少开展或建立一项集群制造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在协同创新能力方面,《办法》指出,集群要有明确的创新激励机制,集群内建设有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创新平台不少于5个;对集群发展的技术难点进行梳理与攻关;近三年,集群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不低于5%,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5%,当年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5个;参与集群主导产业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少于2项。
在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方面,集群要有序开展中小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相关工作。《办法》规定,集群内企业上云比例不低于20%,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建有省级以上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新模式新业态试点示范项目不少于1个。集群的能源消费结构合理,二氧化碳排放量强度持续下降,需建立绿色低碳服务机制;属于高耗能行业的集群,能效水平要高于行业基准值。同时,集群要积极参与产业合作开放,具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
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通过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会审报批等程序,最终确定拟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特色产业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需进行复核,复核通过有效期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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