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依据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安委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辽宁省实际,研究制定了《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二、主要内容
(一)夯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一是强化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二是深入推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三是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
(二)聚焦突出问题加强源头治理。净化农业生产环境,
强化种养环节源头监管,加大农产品整治力度。
(三)坚持风险严控,狠抓主体责任。一是严把农产品准出、准入关口。二是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三是加强抽检监测工作。四是加强重点品种风险控制。五是加强农村和校园食品安全治理。六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四)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五)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深入贯彻实施农业标准化战略。二是加快推进食品相关行业发展。三是推动冷链物流健康发展。四是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五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行业示范企业创建试点工作。
(六)构建食品安全共治共享格局。强食品安全宣传、普法和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共同治理水平。
(七)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体系。推进法规建设,规范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强化科学技术支撑。
文件链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辽宁省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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