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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1-05-24 浏览次数:444

盘锦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扶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全力支持和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全力保障生产要素。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经与水、电、燃气等生产企业双方协商,可视具体情况缓缴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外地员工安全有序返盘返岗,通过多种方式搭建企业用工平台,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在职职工技能提升,稳定企业用工队伍;加强指导,提供用工健康服务,支持企业尽快复产。通过发放通行证等方式为原料及产品运输有困难的企业开辟绿色物流通道。在高速公路出口、服务区安排专门检测通道,提高物流效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集团、国网盘锦供电公司、市国华燃气公司)

2.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县区、经济区分别成立中小企业帮扶小分队,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原材料供应、用工复工、资金周转、物流运输等复工复产过程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加强领导定点联系项目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建立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清单。各级领导要深入企业,做到因企施策,落实“链长+项目管家”制度,协调解决企业现实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推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供全程“不见面”审批,特别是对实施技术改造,转产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防护产品的企业,实行特事特办,容缺审批。(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4.妥善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出现暂时性还款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零住餐企业,依据利率政策予以适当支持。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予以满足,扩大首贷、信用贷比例。同时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全力支持相关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对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银行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

5.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困难行业的中小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6月。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企业贷款,在中央、省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再适当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积极鼓励和支持盘锦银行等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运用信贷政策再贷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效降低利率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

6.加大融资担保力度。继续执行较为优惠的担保费率,不压担、不抽担、不断担,确保中小企业担保余额有较大幅度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适当延长追债时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7.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开通绿色通道、压缩办贷时限。推动各银行机构落实好国家应对疫情的金融政策力争抗击疫情期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比上年底适度增长。(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
    8.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促进政银企对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提供顾问服务,精准匹配金融供需。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充分运用政策性金融工具,实行“名单制”定向支持重点保障企业,全力满足疫情防控期间的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局、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盘锦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减轻企业负担

9.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进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10.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将1月、2月应缴各种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缓缴期间免征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延期缴纳税款。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资金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调整税收定额。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依法办理定额调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自1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加大对药品和疫苗研发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作用,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5.鼓励开放贸易。对有效应对疫情实现平稳发展作出贡献且损失较大的外贸出口企业,以及因疫情导致无法出境参加境外展会而造成参展费用损失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批,予以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16.鼓励企业积极为抗击疫情贡献力量。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县区政府,辽东湾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7.鼓励企业积极弥补疫情造成的影响,加大投资力度、加快发展,对今年实现“小升规、规升巨”且纳税额不低于去年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8.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建律师顾问团对企业劳动用工、诚信经营、依法销售等方面,特别是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商业纠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以上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具体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各项条款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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